(2014)永执行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梅龙与邱振焜、肖福香、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梅龙,邱振焜,肖福香,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35号申请执行人罗梅龙,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邱振焜,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肖福香,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大院售楼部旁,组织机构代码证:69903136-0。法定代表人肖福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梅龙与被执行人邱振焜、肖福香、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梅龙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18300元,代垫诉讼费228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林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