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郁飞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飞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刑二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飞,无业。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飞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郁飞为偿还赌债,先后多次至海门市三星镇等地,使用假名“陈合程”采取购买床上用品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骗得珍珠棉、枕芯、羊毛被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8192元。其中,珍珠棉、枕芯皮加工后销售,枕芯和四件套等直接低价销售。分述如下:1、2014年8、9月间,被告人郁飞至金某经营的海门市八两宝贝家纺经营部,以进货为名,骗得珍珠棉4080千克、全棉四件套4385套,共计价值人民币451358元,付款人民币225000元,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26358元。2、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郁飞至顾某经营的南通美之星纺织有限公司,以进货为名,骗得记忆枕枕芯、记忆枕枕芯皮、PP袋及图片等若干,价值人民币224934元。3、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郁飞至崔某经营的南通温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进货为名,骗得压泡记忆枕、竹纤维记忆枕、空气层记忆枕等若干,价值人民币153350元。4、2014年6月至9日间,被告人郁飞至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蒋某厂房,以进货为名,骗得枕芯皮若干、羊毛被700条,价值人民币102900元,付款人民币51650元,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51250元。5、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郁飞至海门市三星镇民乐村刘某作坊,以进货为名,骗得床垫700条,价值人民币57300元,付款人民币5000元,实际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23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郁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但未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郁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金某、蒋某、刘某的陈述、被害单位负责人崔某、顾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证人沈某、周某等人辨认被告人郁飞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诈骗床垫、记忆枕、珍珠棉、四件套等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郁飞的常住人口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货单、发货单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和平路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郁飞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郁飞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郁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郁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郁飞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二元,发还与被害单位海门市八两贝家纺经营部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三百五十八元、南通美之星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九百三十四元、南通温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五万三千三百五十元、被害人金某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三百五十八元、蒋某人民币五万一千二百五十元、刘某人民币五万二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育平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锋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