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曾淑丽与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淑丽,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曾淑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卜一奇、汪俊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礼平。再审申请人曾淑丽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2013)嘉秀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曾淑丽撤回再审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淑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一 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