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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严劲松与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劲松,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87-1号原告:严劲松,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向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劲松诉被告安徽万和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劲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严劲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0元,由原告严劲松负担。审判员  夏桂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