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宇新申请执行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新,吴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宇新,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吴建民,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的张宇新与吴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依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建民应支付申请人张宇新欠款68244.00元,承担执行费923.66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欠款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默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