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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二孩与李吉怀、牛竹怀、穆雪芹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二孩,李吉怀,牛竹怀,穆雪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马二孩。被告李吉怀。被告牛竹怀。被告穆雪芹。原告马二孩与被告李吉怀、牛竹怀、穆雪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二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