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二孩与李吉怀、牛竹怀、穆雪芹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二孩,李吉怀,牛竹怀,穆雪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7号原告马二孩。被告李吉怀。被告牛竹怀。被告穆雪芹。原告马二孩与被告李吉怀、牛竹怀、穆雪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二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