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孝亮等与靳立胜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亮,翟丽,蘧凤美,靳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3033号申请执行人张孝亮,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翟丽,女,生于1965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蘧凤美,女,生于1973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靳立胜,男,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亮、翟丽与被执行人蘧凤美、靳立胜侵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靳立胜名下有银行存款,蘧凤美在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山分社有存款889.48元,并已冻结;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