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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杜晓与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陈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68号原告:杜晓。被告:陈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与被告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收到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杜晓负担。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