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对高连和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高连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572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代表人:XX,系靠山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高连和,男,1967年10月29日生人,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该信用社借款24500.00元,利率为:10.529‰。约定还款日为2012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还款646.66元后结欠23853.34元,并提供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各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23853.34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连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借款23853.3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1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32.1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