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付银与耿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银,耿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杨付银,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耿卫平,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峨眉民初字9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付银申请执行耿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4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5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2)峨眉民初字936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