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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辩护人殷伟栋,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殷伟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无批发销售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差价,委托他人从浦东机场免税店及境外购得各类卷烟1,014条准备出售给他人。2015年1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雇佣他人车辆运送上述1,014条卷烟途经本市长宁区凯旋路、武夷路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51,737.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意见书,上海市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出具的回函及有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查获的各类卷烟一千零一十四条均予以没收。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茜浩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