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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褚跃飞与张清日、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跃飞,张清日,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55号原告:褚跃飞。被告:张清日。被告:沈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跃飞诉被告张清日、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跃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跃飞撤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褚跃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