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恢字第0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余存虎与白禄明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存虎,白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恢字第00169-3号申请执行人余存虎。被执行人白碌明。申请执行人余存虎与被执行人白禄明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5)洛南法民初字第077号民事判决书,由白禄明返还余存虎16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存虎于2006年5月9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6年10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7月20日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于2015年5月10日恢复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300元,合计1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去山西运城解州寻找被执行人仍无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5)洛南法民初字第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