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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横山县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横山县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横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史某某被告横山县某局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系该局局长。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横山县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岩审 判 员  崔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