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横山县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横山县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横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史某某被告横山县某局法定代表人师某某,系该局局长。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横山县某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岩审 判 员 崔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