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翔与XX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翔,高翔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高翔。被申请执行人:XX平。申请执行人高翔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被申请人XX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高翔借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XX平在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区贾家坪分理处有存款信息,将被申请执行人XX平在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区贾家坪分理处账号为6210610005700******的账户中的1694.82元划拨到本院账户上,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取,由于被申请人XX平已经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