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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一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306号原告肖某甲,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理人肖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住涟源市。原告肖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邱乾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聂金娄、人民陪审员阳贵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肖某乙、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月在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小孩。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家庭和小孩不负责任,导致双方经常吵架。2009年,被告离家外出,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继续分居生活。现两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肖某丙由原告抚养,可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肖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3)涟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6月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等情况。被告李某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肖某甲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该民事判决书系本院生效裁判文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并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肖某甲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娄星区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被告李某系入赘)。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男孩肖某丙。之后,被告常外出不归,两人聚少离多。特别是近几年,被告与原告家人极少联系。2013年6月,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未得以改善。2014年1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小孩肖某丙现由原告方在抚养。此外,原告患有××,至今仍未痊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婚后,一段时间两人关系较好,并生育了小孩,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两人在近几年间较长时间聚少离多,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3年6月,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其夫妻关系仍未得以改善。现原告已无诚意与被告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视其夫妻关系现状,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小孩肖某丙现由原告方抚养等实际情况,以原告方直接抚养小孩肖某丙为宜。原告方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确保婚姻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肖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小孩肖某丙由原告肖某甲直接抚养,原告肖某甲不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小孩抚养费。离婚后,小孩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李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邱乾坤审 判 员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阳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以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