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林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何XX与刘XX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林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XX,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XX在林口林业局西北楞经营所有套户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XX在林口林业局西北楞经营所套户工资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