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安徽辉克药业有限公司与刘彦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辉克药业有限公司,刘彦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34号原告:安徽辉克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骥,无业。原告安徽辉克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