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李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