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汉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汉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汉良,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2015年3月1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徐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汉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发现被告人贾汉良有新的犯罪事实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以徐检公诉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其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刘新童代理审判员 崔 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