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任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子光,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杰,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日。本院在执行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任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被执行人任杰向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DBBJ5855小松牌PC240LC-8型挖掘机一台,并已冻结被执行人任杰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