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海玲与葛志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1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葛某某,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现在押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晓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