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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会文与李国栋、贾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文,李国栋,贾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李会文,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静,四川省德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国栋,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贾峻,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文与被告李国栋、贾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会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董康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