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祝娣申请执行李阳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祝娣,李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祝娣,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委托代理人陈赞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阳桥,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冈县人,原住佛冈县。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张祝娣申请执行李阳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韶新法遥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阳桥赔偿原告张祝娣人民币239503.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779元、鉴定费2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阳桥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本院就被执行人李阳桥的财产情况到金融、房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阳桥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阳桥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本院就被执行人李阳桥的财产情况到金融、房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阳桥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新法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英勤审判员 温志雄审判员 潘建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