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张某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条件成熟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