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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张某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条件成熟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