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吴碧丽、黄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吴碧丽,黄黎,黄尚敏,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吴碧丽。被申请人黄黎。被申请人黄尚敏。被申请人罗兰。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碧丽、黄黎、黄尚敏、罗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0万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兰名下位于广西田阳县隆平大道住宅区A4区西北侧a片××号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罗兰名下位于广西田阳县隆平大道住宅区A4区西北侧a片××号土地(土地证号:阳国用(2011)第0088**号);三、查封被申请人黄尚敏名下位于广西田阳县玉凤镇的13457.42亩林木资产(林权证号:阳林证字(2013)第0815040146、0815080074、0817120071、0817130136、0815060190号);四、查封被申请人罗兰名下车牌号桂A×××××丰田牌轿车;五、查封被申请人吴碧丽名下车牌号桂A×××××别克牌轿车;六、查封被申请人黄黎名下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将军路C3区(茂业·盛世佳园2-1-40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203**);七、查封被申请人罗兰、黄尚敏名下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开发区A18-2地块(广投·银海)6-2-102号房产及位于田阳县田州镇民乐街1××号1栋202室房产(产权证号:20141781、000046**)。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