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甲、贾某乙、张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甲,贾某乙,张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贾某甲,女。被告:贾某乙,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甲、贾某乙、张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滑培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