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彬与被告吴远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吴远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周彬。被告吴远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与被告吴远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周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彬负担。审判员 陈竹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