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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彬与被告吴远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吴远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周彬。被告吴远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与被告吴远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周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彬负担。审判员  陈竹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