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伟华与无锡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华,无锡市规划局,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周伟华。委托代理人杨雅君,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规划局,住所地无锡市观山路市民中心8号楼。法定代表人陆檬,该局局长。第三人无锡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周伟华与被告无锡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伟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华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王��芹人民陪审员 保 丽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克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