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金风与被告张万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甲。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22日生育儿子张乙,其基本上在原告处生活。双方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又无法调和。被告不尊重原告,发生矛盾时,被告还要打原告。另被告不求上进,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走向破裂的深渊,从而导致分居,婚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张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张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打过原告,是原告不管小孩,对原告所陈述的矛盾情况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7日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4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22日生育儿子张乙。婚初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及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矛盾,2014年8月15日原告从被告处搬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即生育儿子,婚姻基础良好。近年来双方主要为生活琐事缺乏有效沟通和为孩子的教育问题意见分歧等原因致夫妻失和。但至今原、被告双方均能清晰记得双方相识的准确日期,足见双方感情基础的牢固和目前夫妻之情尚存的事实。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多想想婚恋时的美好,进行换位思考,原告能够站到被告为人夫亦为人子的位置上去理解、体谅被告,被告能够站到原告的位置上多体谅原告为被告远离父母、远嫁他乡的牺牲,彼此尊重、宽容和信任,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重归于好仍有希望。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何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