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彭湘霖与重庆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湘霖,重庆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16号原告彭湘霖,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道角社。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湘霖与被告重庆克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湘霖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湘霖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湘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湘霖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