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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明利与安徽省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利,安徽省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利。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温端概,该公司经理。杨明利与安徽省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安徽省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