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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与余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余伟平,王仕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波、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伟平,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个体经商,浙江省人。委托代理人徐威霞(被上诉人余伟平妻子),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浙江省人。原审被告王仕良,男,汉族,46岁,四川省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余伟平、原审被告王仕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余伟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余伟平与案外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拉日铁路指挥部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支付相关款项。故被上诉人余伟平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余伟平撤回起诉;二、撤销(2014)日市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依法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审原告余伟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5元,依法减半收取8482.5元由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审判长 益西多吉审判员 边  确审判员 次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次仁德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