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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管字第9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宁与陈亮、李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宁,陈亮,李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管字第90003号原告宋宁,男,满族,1972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陈亮,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琪,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宋宁诉被告陈亮、李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李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及被告陈亮的住所地均在兰州市城关区,且原告居住地也在兰州市城关区,同时被告李琪已不在兰州军区总医院工作,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琪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异议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俊利审 判 员  钟利平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