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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伍、颜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伍,颜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被执行人李伍,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颜少梅,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超5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义务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颜少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40220XXXXXX账号有存款31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将该款划拨回本院执行款专户作为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5)湛徐法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颜少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40220XXXXXX账号上的存款3100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徐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账号:2015021029200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振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