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行非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强制执行章长有和程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章长有,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非审字第00016号申请人: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黎明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8939-9。法定代表人:裴晓春,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章长有,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程燕,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石征决(2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石征决(2015)4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决定准予执行。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王跃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千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