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涛诉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449号原告宋涛,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姜洪生,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宋涛与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涛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原告宋涛分四次向被告张亮借款299,5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据,期限为半个月,利率7分,出具借据时借款本息一并写在借款总额中。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6日,共支付被告452,000.00元。被告张亮违法高息放贷,应将多支付的本金及违法利息予以返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亮多支付的借款50,000.00元;返还钱淑香房屋所有权证一个。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涛明确表示本案事实涉嫌犯罪,要求法院驳回起诉,自行去公安局报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纠纷所涉及的款项原告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审理,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给原告宋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玉红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曲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