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宝银花与乔庭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宝银花,女,蒙古族,1962年2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乔庭庭,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银花与被告乔庭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银花撤回对被告乔庭庭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