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中民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威宏基公司与沈永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永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生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宝平,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永龙。委托代理人邱胜玉,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基公司委托代理人权成生、许宝平,被上诉人沈永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胜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宏基公司民勤第一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2日,并由邵立山担任分公司经理,但在此之前,邵立山就一直在承揽工程,因此,需查清邵立山在担任宏基公司民勤第一分公司经理前是以什么身份承揽工程,被上诉人沈永龙所主张的欠款形成的时间及该欠款与上诉人宏基公司有无关系后,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甘肃武威宏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