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卢立辉与陈思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立辉,陈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卢立辉。被执行人陈思法。本院于2015年05月20日作出(2013)台天执民字第9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思法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陈思法已向我院支付了所欠货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158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思法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