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正史诉被告陈建勇、张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史,陈建勇,张银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字第872号原告郭正史,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建勇,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银辉,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郭正史诉被告陈建勇、张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正史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郭正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正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正史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