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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正史诉被告陈建勇、张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史,陈建勇,张银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字第872号原告郭正史,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建勇,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银辉,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郭正史诉被告陈建勇、张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正史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郭正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正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正史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