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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天明与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天明,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明。委托代理人:孟丽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业西。再审申请人王天明与再审申请人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天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湖北汉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志华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