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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被执行人: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世强,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32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吴志强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吴艺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路196号301房房屋一套。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志强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吴艺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路196号301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