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宪丽、朱俊亮与朱俊亮、朱玉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丽,朱俊亮,朱玉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27号原告:孟宪丽,无固定职业。被告:朱俊亮,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被告:朱玉东,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9995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701-706,709-711室。代表人:谢武海。委托代理人:王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丽诉被告朱俊亮、朱玉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宪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孟宪丽负担。审 判 长  沈功素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