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彭仁志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仁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98号罪犯彭仁志,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金霞村响鼓岭组*号。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长中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仁志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5年6月24日至2024年2月4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任何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成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4.1分。该犯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仁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仁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