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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林志伟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志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25号罪犯林志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揭榕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林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志伟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4次,2013年2月、2013年11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该犯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尚有14500元未缴纳。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共支出约8380.6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335.22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368.7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志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