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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洪肇设与被告林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肇设,林丕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洪肇设,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赵小明,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林丕全,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肇设与被告林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肇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肇设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肇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洪肇设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东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