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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扎兰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万恒,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扎��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博,扎兰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方哲,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原告扎兰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满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因原告扎兰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方哲的明确住所地信息,导致本案起诉材料未能送达被告方哲。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扎兰屯市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二、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