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后斌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后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32号罪犯唐后斌,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唐后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后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度优秀通讯报道员;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分12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后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后斌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