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之平与丁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之平,丁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75-2号申请执行人宋之平,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少武,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之平申请执行丁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4)镜民一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少武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